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恐怖活动、暴乱、武装叛乱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。
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。
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;
(4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5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恐怖活动、暴乱、武装叛乱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6)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(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、因职业关系、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);
(7)遗传性疾病,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(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)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。
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。
保障项目 | 说明 |
---|---|
重大疾病保险金 | 100种疾病,可以赔付1次,100%基本保额,并且60岁前额外赔付60%基本保额 |
轻症疾病保险金 | 48种疾病,最多赔付3次,赔付比例为40%/45%/50%。 |
中症疾病保险金 | 25种疾病,可以赔付60%基本保额,最多赔付2次 |
前症疾病保险金 | 12种疾病,可以赔付1次,15%基本保额 |
癌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| 如果首次确诊癌症以外的重疾责任,会先赔付保额,如果180天后,确诊癌症,还可以赔付120%保额; 如果首次确诊癌症,会先赔付保额,3年后存在癌症的新发、复发、转移、持续,还可以赔付120%保额; |
身故保险金 | 18岁前赔已交保费,18岁后赔付保额 |
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| 包含12种心脑血管特定疾病,如果首次重疾为非特定心血管重疾,180天后确诊特定心血管重疾,可以赔付120%基本保额; 如果首次重疾为特定心血管重疾的一种,1年后确诊同一种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,仍然可以赔付120%基本保额 |
投保年龄:0-50周岁
保险期间:至70周岁/终身